江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

发布时间:2021-08-12

一、《江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2004年)(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一册~第十三册)(GYD-201-2000、GYD-211-2000及GYD-213-2003)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江西省单位估价表)(2000年)基础上,结合我省设计、施工、招投标的实际情况,根据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共分十五册。

    一册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第二册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册 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册 炉窑砌筑工程;

    第五册 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第六册 工业管道工程;

    第七册 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安装工程;

    第八册 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

    第九册 通风空调工程;

第十册 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

第十一册 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另行发布);

第十二册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第十三册 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另行发布);

第十四册 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

第十五册江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补充定额(试行);

二、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计价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编制企业定额和投标报价的基础,是编制概算指标、投资估算的基础,是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及约定工程合同价等的依据。

三、本定额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及技改项目的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照明、通信、智能化系统等设备、管线的安装工程和一般机械设备工程。

四、本定额是按目前国内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装备程度、合理的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条件制订的,体现了社会的平均消耗量水平。作为单位估价表,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得因上述因素有差异而对定额进行调整或换算。

五、本定额是按下列正常的施工条件进行编制的:

1.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

2.安装工程和土建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正常。

3.安装地点、建筑物、设备基础、预留孔洞等符合安装要求。

4.水、电供应均满足安装施工正常使用。

六、人工工日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的人工工日不分列工种和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多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2.综合工日的单价为每工日23.50元,包括基本工资和工资性津贴等。

七、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直接消耗在安装工作内容中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到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凡定额内未注明单价的材料均为主材,基价中不包括其价格,应根据“( )”内所列的用量,按有关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计算。

3.用量很少,对基价影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计入材料费内。

4.施工措施性消耗部分,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分别列出一次使用量和一次摊销量。

5.材料单价是指到工地的价格,包括材料供应价、运输费、运输损耗费、采保费等。本定额主要采用各地市定额管理部门颁发的2004年一季度材料价格,部分参考了生产厂家、经销商及建材市场价格,实际使用时,定额中的计价材、未计价材的材料价格,可调整。

6.主要材料损耗率见各册附录。

八、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综合取定的。

2.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等未进入定额,应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考虑。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是按2004年《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江西省预算价格)计算的。大型机械(自重5吨以上)的场外运输费按实际情况另行计算。

九、施工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的施工仪器仪表消耗量是按大多数施工企业的现场校验仪器仪表配备情况综合取定的,实际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作调整。

2.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仪器仪表等未进入定额,应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考虑。

3.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是按2000年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统一安装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计算的。

十、关于水平和垂直运输:

1.设备:包括自安装现场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2.材料、成品、半成品:包括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3.垂直运输基准面:室内以室内地平面为基准面,室外以安装现场地平面为基准面。

十一、本定额适用于海拔高程2000m以下,地震烈度七度以下的地区。

十二、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三、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册和各章说明。

十四、工程量计算总则说明:

1.为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工程量的计算,制订本规则。

2.本规则适用于安装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工程预算,也适用于工程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计算。本规则与《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江西省单位估价表)相配套,作为确定安装工程造价及其消耗量的基础。

3.安装工程量除依据《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江西省单位估价表)及本规则各项规定外,还应依据以下文件:

(1)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4.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算单位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

(2)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

(3)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以重量计算的为吨(t)。

(5)以台(套或件等)计算的为台(套或件等)。

汇总工程量时,其准确度取值:m3、m2、m以下取两位;t以下取三位;台(套或件等)取整数,两位或三位小数后的位数按四舍五入法取舍。

5.计算工程量时,应依施工图纸顺序,分部、分项依次计算,并尽可能采用计算表格及计算机计算,简化计算过程。